明愛屯門馬登基金中學校董會
校友校董選舉章程
本章程為參照《教育局法團校董校友校董選舉指引》訂定,建議校友校董的選舉程序,並經校友會常務委員會確認,並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及具透明度的精神。
1.1 在本章程中 —
“本校”指〔明愛屯門馬登基金中學〕
“本會”指〔明愛屯門馬登基金中學校友會〕
“校友”指〔曾在明愛屯門馬登基金中學 或 明愛屯門馬登基金職業先修學校就讀的學生,並已書面申請及登記在本會的校友名冊內的註冊校友,但不包括現在就讀本校的學生。〕
2.1 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校友校董人數為一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一次,停任兩年後才可再參選。
2.2 校友校董任期由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兩年。若校董在第一學年的任期因註冊遲於九月一日生效而不足十二個月,將視作一整學年的任期計算。
3.1 校友會可委派主席或一名幹事為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收集選票和點票工作。選舉主任不可以是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的候選人。
4.1 學校的所有校友(已註冊的校友)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4.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i)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ii)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 30 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4.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5.1 本選舉的提名期限必須不少於兩星期。
5.2 選舉主任須通知校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項,包括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及點票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有關校友校董候選人的資格和職責。每名校友會會員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被提名人須述明其意向是願意成為候選人。
5.2 有意參選校友於提名期限的學校辦公時間到校務處索取或在學校網站下載校友校董提名表格,填妥後親自交回校務處;
5.3 每名候選人必須得到一個提名人及兩個和議人的簽署方為有效,提名人及和議人必須是本校校友會的會員。
5.4 如被提名的候選人數相等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自動當選;如被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少於空缺數目,選舉主任可延長提名截止日期或重新進行提名程序。
5.5 如沒有人獲提名,本校認可校友會可推選一位校友擔任校友校董,唯該校友必須符合上述第4項「候選人資格」的要求。
5.6 法團校董會可在不少於全體校董的半數支持下,根據教育條例第 40AP 條向教育局提名一位校友註冊成為校友校董,但該名校友校董不得為本校的教職員。
6.1 本校所有校友(已註冊的校友)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7.1 選舉主任須於提名期結束後及投票日期前不少於 7 天,向全體登記校友發通知,回校索取校友校董選票,並附有候選人的簡介,有關選舉安排和時間表。候選人需提供不超過 150 字的個人簡介供校友參考。
7.2 如候選人數目與該次選舉的校董空缺數目相等,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7.3 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7.4 登記校友須於指定日期前、透過指定方法把選票送回學校,學校記下已交回選票的校友姓名。
7.5 投票以不記名方法進行,即投票人不得讓其他人知悉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7.6 投票不能以授權方式進行。
7.7 在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7.7.1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7.7.2 選票填寫不當;或
7.7.3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份的符號。
7.8 投票日期結束後,由選舉主任主持點票工作,並邀請校長及校友會代表監票。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委任為校友校董。如有兩個或以上的候選人得票相同,則由抽籤決定何者當選。
7.9 校友會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校友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校友註冊為校友校董。
7.10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須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及校友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上簽署,然後密封保存最少六個月。
8.*上訴機制
8.1 選舉主任須要向校友公布選舉結果。落選的候選人可在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法團校董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8.2 法團校董會將根據《校友校董成員選舉指引》作出裁決,如有需要亦可向教育局有關部門尋求指引。
9.1 校友校董若因事辭職,須書面通知法團校董會。
9.2 校友校董會的辭職及終止委任須按法團校董會規章第 20 節辦理。
10.補選程序
10.1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須重新進行補選。
10.2 校友會須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空缺,獲選者須完成餘下任期。如校友會無法在兩個月內完成補選程序,校董會可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空缺時限延長。
11.*其他事宜
11.1 一切有關「法團校董委員會」校友校董成員選舉產生的事宜,一概按教育局規定交由校友會常務委員會磋商議定,並經校董會審核通過。
《教育條例》 附件一
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下表列出與校友校董選舉相關的《教育條例 》內容,乃屬條例之撮要,供參考之用。 如須引述相關《教育條例》,請參考原文的寫法 。
規定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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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l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l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l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l 申請人未滿18歲; l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l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l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l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l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l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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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L |
·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校友校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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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P |
· 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 (視乎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規定而定)可為上、下午班各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校友會。 · 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校友會,惟其章程必須列明下述的事項,方能獲承認 — ( i ) 該校的所有校友均可成為其會員; ( i i ) 只有該校的校友可選出或成為該會的幹事;及 ( i i i ) 選舉校友校董的制度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 · 認可校友會須負責舉行校友校董選舉,並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 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校友校董。 · 如認可校友會舉行校友校董選舉後仍沒有校友校董的提名, 法 團校董會可提名其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校友校董。 · 候選人必須是該校的校友。 · 候選人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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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U |
· 填補家長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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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X |
· 如學校的認可校友會認為某校友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家長校董的註冊。 |
附件二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競選活動
投票